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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综合开发公司并综开发[1996]41号报告的答复

并地税特字[1996]22号颁布时间:1996-12-14

     1996年12月14日 并地税特字[1996]22号 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   你公司并综开发[1996]41号文收悉,现就文中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投资 方向调节税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交通银 行、其他金融机构及有关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和第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解释,实施细则由国家税务局制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16 号文中规定:“开发公司经营出售的商品房,可由购房单位按税率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务机关也可委托开发公司代扣代缴。”在国家税务总局国 税发[1996]191号文中进一步规定:“各地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代扣代缴工作办 法,明确各代扣代缴单位[如有关银行、房屋开发公司等]的义务,要求他们必须认 真按税收政策规定和代扣代缴办法执行,及时足额代扣代缴税款。”根据上述文件的规 定,经请示省局确认你公司属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   二、并地税特字[1996]16号文的第二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对已出售的 商品房凡在计委下达投资计划时,已核定为零税率的单位工程,而且在帐簿核算上能 独立体现的,在计算投资税时,按规定可以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具体扣除计算办法, 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分局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地税局批准后 执行。   三、关于晋地税特字[1996]10号文的执行时间问题,你公司的实际情况 已报省地方税务局,经省局研究答复,仍按原规定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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