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6月19日 并地税特字[1996]10号
太原市综合开发公司:
你公司并综开发[1996]15号文收悉。针对文中所提事项,经我局研究,
现答复如下:
投资方向调节税必须按照晋地税地字[1994]9号文规定“房地产经营开发
企业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单位为固定资产投
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以购买金额[投资额]为计税依据”。你公司对这条规
定提出了不同意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
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望贵公司根据这一精神,及时足额解缴税款入库。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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