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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7]第63号颁布时间:1997-08-06

     1997年8月6日 并地税所字[1997]第6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歌厅服 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过三年较大幅度增长已渐趋平稳,而歌厅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 税仍是薄弱环节。各单位要紧紧把握时机,认真做好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以此 为重点,促进我市下半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 征管情况,以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要积极与公安、文化、工商等有 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调查摸底,掌握税源基本情况   各征收单位要发动力量,深入调查,尽快摸清辖区内歌厅总户数及各自经营状况, 歌厅服务人员总数及大概收入状况,建立纳税人底册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帐。同 时,根据《办法》确定定额,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以便进行宏观管理。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代扣代缴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和 辅导工作,增强歌厅服务人员的纳税意识和歌厅业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观念,提高 办税效率。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各征收单位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歌厅业主的管理要划分到人,明确责任,严格考 核,并建立有关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   六、治税和治队相结合   各征收单位要注意通过治理歌厅税收,解决好管理中的问题、队伍中的问题、廉 政建设中的问题。   七、各征收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并将工作部署、工作方法书面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市局届时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我市卡拉OK歌厅能健康、有序地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所有歌厅服务人员均是个人所得我的纳税义务人。歌厅服务人员在歌 厅从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暂定为每人200元/月。   第四条 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款由歌厅业主代扣代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与歌厅业主签订《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第五条 歌厅业主每月收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在收到税 款时填开《完税证》。   第六条 歌厅业主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歌厅业主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 收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歌厅业主以种种方式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征 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歌厅业主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歌 厅业主,支付2%的手续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 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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