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6日 并地税所字[1997]第63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我局制定的《关于歌厅服
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我市个人所得税经过三年较大幅度增长已渐趋平稳,而歌厅服务人员的个人所得
税仍是薄弱环节。各单位要紧紧把握时机,认真做好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以此
为重点,促进我市下半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二、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
各县(市)、区地税局要积极主动地向地方政府汇报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的
征管情况,以取得他们对此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并要积极与公安、文化、工商等有
关部门联系,取得他们的配合,从而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调查摸底,掌握税源基本情况
各征收单位要发动力量,深入调查,尽快摸清辖区内歌厅总户数及各自经营状况,
歌厅服务人员总数及大概收入状况,建立纳税人底册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台帐。同
时,根据《办法》确定定额,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局,以便进行宏观管理。
四、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各单位要利用各种形式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法、代扣代缴基本知识的宣传、培训和
辅导工作,增强歌厅服务人员的纳税意识和歌厅业主依法履行扣缴义务的观念,提高
办税效率。
五、明确责任,严格考核
各征收单位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歌厅业主的管理要划分到人,明确责任,严格考
核,并建立有关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税务人员的积极性。
六、治税和治队相结合
各征收单位要注意通过治理歌厅税收,解决好管理中的问题、队伍中的问题、廉
政建设中的问题。
七、各征收单位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积极稳妥地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并将工作部署、工作方法书面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市局届时将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对贯彻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使我市卡拉OK歌厅能健康、有序地发
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所有歌厅服务人员均是个人所得我的纳税义务人。歌厅服务人员在歌
厅从事服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暂定为每人200元/月。
第四条 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款由歌厅业主代扣代缴。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与歌厅业主签订《代扣代缴证书》,明确双方权利责任。
第五条 歌厅业主每月收扣税款,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税务机关在收到税
款时填开《完税证》。
第六条 歌厅业主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歌厅业主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
收的税款以及相应的滞纳金和罚款。歌厅业主以种种方式不履行扣缴义务的,按《征
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歌厅业主按照所扣缴的税款,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歌
厅业主,支付2%的手续费。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务于每季度末20日内,将《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
情况统计表》(见附表)报市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歌厅服务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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