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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7]第45号颁布时间:1997-07-08

     1997年7月8日 并地税所字[1997]第45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7]第34号《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 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会员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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