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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履行代扣税款义务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4]12号
颁布时间:1994-12-05
1994年12月5日 并地税征字[1994]12号 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 根据太原市税务局、太原市汽车客运管理办公室文件,并税征字[1993] 35号,并客运办[1993]30号《关于对客运出租汽车通用票据及税收征收 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经营者应交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 育费附加统一由市客运办按核定标准在售票时代扣”的规定,你办目前尚有部分应扣 税款未扣缴入库,这将严重影响我市税收任务的完成,影响全市财政收入的平衡,请 你办严格按联合发文的规定,全面履行代扣义务,对1994年应扣未扣的税款,务 于12月15日前全部扣缴入库。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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