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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太原地区公路货物运输税收管理的补充规定

并地税征字[1994]9号颁布时间:1994-12-27

     1994年12月27日 并地税征字[1994]9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城区地税局、市直各分局、处:   为了加强我市公路货物运输的税收管理,建立和完善新的税收秩序,保证各项税 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请各单位接文后,与省局下发的《山西省公 路水路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运输业户的税源普查及征收管理   [一]各单位要结合非国有经济税源普查,与当地政府部门取得联系,由政府牵 头,税务、公安、交警、交通管理、农机管理、区、乡政府、村委会等组成联合调查 小组,对本区域内从事运输业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调查结束后, 于九五年元月三十日前,将《太原市公路交通运输业户情况汇总表》,报市局征管科 一份备案。[报表格式附后]   调查中应注意两个问题:   1.凡九四年未缴纳税款或已缴纳过税款但未达到晋地税征字[1994]第1 3号文件规定的每吨位月定额标淮的运输业户,一律就地补征税款,违者按《征管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把公路运输业户列入重点普查范围,查一户,登记一户。对没有办理过税务 登记的,必须补办税务登记手续。要通过普查,澄清本区域内的户数、车辆,完善税 收管理。   [二]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科[或所]分业户、分车辆设置管户底册[市局统 一印制]。底册内容:单位名称或车主姓名、单位或居住地址、电话号码、身份证号 码、车型、车号、车辆纳税手册号码、使用发票号码、纳税情况等;并用“口取纸” 按国营、集体、其他经济类型、个体[个人]分别进行登记。此项任务务必于九五年 三月中旬完成。从九五年三月底起,每季度末,由科[或所]填制《太原市交通运输 业户情况汇总表》报所在局一份;每季度终了后十日内,各县[市]区局、市直各分 局填制《太原市交通运输普户情况汇总表》一份报市局征管科存档备案。   今后每年度,市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好的进行表扬并推广先进经验,差的通报 批评。从基础工作抓起,逐步完善内部制约机制。   [三]运输业户的征收管理   1.凡设有运输公司[或队]的工矿企业、其它企业、事业单位等,要逐户、逐 车辆进行摸底调查,按实际情况填制管户底册,加强征收管理。对车辆承包或租赁给 个人搞运输的单位及专业运输公司,税务机关可视具体情况建立委托代征制度。   2.为了控制好城区与郊县区的社会运输车辆,暂试行与交通运管部门合署办公 的办法,共同进行管理。具体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3.对各郊区、县[市]的运输业户,采取以乡、镇划分范围按村进行普查边登 记边规范的办法,加强管理。具体作法是:对会计财务制度健全、有一定责任心的村 委会建立代征制度或者以乡设3-5人的征收点[人员由税务所和乡政府共同解决, 于乡财政所已全部移交地税局管理,为这一管理形式创造了条件]专门负责本乡运输 业户的税收工作。税务所对所管辖的乡、村征收点负有监督、检查、管理的责任。   4.各代征单位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代收代缴义务,严 格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计征税。开票时,在运输发票的备注栏内注明完税证号码 和代征税额,在完税证备注栏内注明运输发票号码,以便票款稽核。   5.各代征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额度,严格执行税收票、款结报 制度。具体结报程序,各代征单位持已填用的运输发票、完税凭证和代征税款,向所 在地税务所进行结报。税务所对各代征单位已填用的运输发票要进行复审,复审无误 后,加盖验票戳记[自行刻制]。运输发票完税凭证由税务所集中保存,税款由税务 所统一汇解入库。   6.对代征单位所代征的税款,税务机关可按税法规定,付给代征单位3-5% 的手续费。   二、全市运输业户税款征收方式,统一按《山西省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但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一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款征收是实行定期定额与查实相 结合的,其定额标准,采取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统一按十个月计算。即:载货 汽车每吨位月税额[只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价调基金、下同] 不得少于60元,挂车每吨位月税额按主车的70%确定。其他载货车辆每吨位月税 额不得少于36元。   [二]定额调整幅度,由市局根据全市实际情况的变化,采取不定期方式进行。   [三]南郊、清徐与毗邻县的运输车辆,每吨位月税额标准,由双方县[区]一 级税务机关、本着相互切磋,共同协商的原则,具体研究确定,但最低限额不得低于 省局核定的每吨位月税额标准。其他县[区]税务机关有类似问题的可比照办理。   [四]针对运输业务流动性大的特点,我市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向机构或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凡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业户, 其运输业务在本市内发生的,必须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缴 纳税款,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 2‰的滞纳金。如纳税人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2.凡在我市已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业户,其运输业务发生在本市以外的,由业户 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经税务机关批 准盖章后,凭证回原地缴纳税款。   3.对按月申报并纳税的运输业户,由税务机关及代征单位按月在其核发的《车 辆纳税手册》上填写已纳税额和完税凭证号码,并加盖税款收讫章。今后,凭证接受 税务机关检查。   三、公路交通运输票据的领购、使用、管理办法:   [一]公路交通运输票据实行县[市]区税务机关、市直属分局按实际用量统一 向上一级税务机关购买;由县[市]区税务机关、市直属分局直接向用户销售的办法 进行。用票单位购买时必须填制《发票购买、印制申请表》,经基层税务所[或管理 科]专管员审验无误签字,所长[或科长]盖章后,主管税务机关方可售票。每月末, 用票单位填制《发票购用存月报表》二份报基层税务所[或管理科],一份交专管员 存档,一份交所[或科]内勤汇总,次月五日内,基层税务所[或管理科]境制《发 票购用存月报表》一份报所在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后,于次月十日前报 市局征管科。   [二]发票供应按《山西省公路、水路货物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执行。具体使用哪种供票方式由单位自行确定。   [三]各级税务机关及运输单位、委托代征单位,要实行统一的发票管理办法。 即:   1.制定以"七防"为主要内容的保管措施,做到:专人保管,专柜存放,专人销 售。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设立发票领、用、存帐薄。凡领用、存放交通运输票据的各级税务机关、用 票单位,必须按《发票购买印制申请表》上所填写的日期,票据种类、数量、号码序 时登记《发票购用存帐》做到月清月结,表、帐、票据数量与实物相符,不出差错。   3.各县[区]、分局税务机关供应发票时,必须严格按《山西省公路水路货物 运输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届时,市局将采取不定期检查方式进行突 击检查。凡没有履行上级有关规定的单位,点名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四、加强对运输业户的纳税检查   [一]各县[区]税务机关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车辆,可通过交通运管部门每年 一次的车辆年检、农机部门对农用车进行审验等法定程序,集中抽调人力配合上述单 位共同检查,管好零散税源,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二]紧紧依靠区、乡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建立协税护税网络。对一部分运输 业务不稳定,流动性大的业户,可采取由村委会集中管理税务部门随时抽查的办法, 加大检查力度,强化征收管理。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争取政府部门的支持,公安、交警、农机等部门的配合, 适时地在所辖区域内的城乡公路上设若干检查点,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通过检查, 加强运输业户的税收征管。   五、各单位接文后,尽快指定一名付局长负责此项工作。要求从组织人员的落实 到各项具体事务的安排,列出详细的工作议程和实施意见并上报市局。总之要通过此 项工作的开展,把运输票据和运输税收管理抓好抓出成效来。 附件:《太原市交通运输业户一览表》(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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