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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税征发[1994]3号
颁布时间:1994-01-26
1994年1月26日 晋税征发[1994]第3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组织安排好《办法》及其《细则》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认 真贯彻实施。 各地自行制定的发票管理办法与新的《办法》和《细则》抵触的,应即行废止。 全省性的原有发票管理办法,凡与新的《办法》和《细则》不符的,由省局另行 下文修改或废止。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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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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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体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结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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