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15日 晋国税征发[1994]4号
各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处]、国家税务局: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发[1994]
5号《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为从组织上保证这次专项斗争则顷利进行,由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
税务局联合成立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协调领导组和协调办公室。协调
领导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黄环英、省法院副院长王跃斌、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新康、
省国家税务局副局长蒋忠组成。协调办公室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董晋峰[检察院驻省国家税务局检察室副主任]
成员:李澍田[省公安厅三处副处长]
王运珍[省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郭成江[省检察院反贪局二处处长]
万仁树[省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副处长]
协调办公室设在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检察室,具体负责协调、组织专项斗争的日常
工作,联系电话:4045131-7507。
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协调办公室,指导
和推动专项斗争的顺利开展。
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斗争进
展情况,并在专项斗争中做到严密部署、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确保这次专项斗争的
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在专项斗争中,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要特别注意做好宣传教育工
作。要及时通过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介,采取多渠道、多种形式,在社会上广
泛宣传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重要性,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发票的印制、
管理、使用、违章处罚等法规进行认真的宣传;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要做好有关
法律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增强全社会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提高
对发票的“识伪”“防伪”能力。同时对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宣判,以形成强大的
舆论攻势,震慑不法分子,教育人民群众。
三、狠抓大案要案,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目前,我省侯马、长治已发生两起较大的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太原、阳泉、
运城等地陆续发生几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丢失、盗窃案件,外省的假发票也已经流人
我省。因此,各地公安、检察院、法院、税务机关在专项斗争中,要选择一些大案、
要案,调集精兵强将,重点突破,及时查处,公开曝光,力争取得阶段性的成果,在
查处案件中必须坚持依法办案的原则,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不得以罚代刑。
四、专项斗争要做到两个结合。
一是专项斗争要与7月1日开始的换发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作相结合。在换发
新发票时,对收回的旧票重点抽查,发现问题,一查到底。
二是专项斗争要与填写交换“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发票填写情况交叉传递
检查汇总单”的工作相结合。通过交换、传递发票,发现问题,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偷
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加强信息反馈,搞好总结报告。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这次专项斗争,从9月10日开始到10月20日结束。
在专项斗争中,各地要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同作战。因各地的特点,专项斗
争的发展进度不平衡,对专项斗争启动较早、进度较快、目前已近尾声的地、市要进
行认真总结,专项斗争正在深入进行的地、市要抓紧时机、加快速度,查出的大案、
要案随时报告。专项斗争结束后,各地、市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领导组
要写出书面总结,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协调办公室”。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
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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