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并地税征字[1994]14号颁布时间:1994-12-27

     1994年12月27日 并地税征字[1994]14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城区地税局、市直分局、市局稽查队:   现将省地税局晋地税征字[1994]第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及下属各征收单位主管税政[征管]工作的局长直接领导,税政[征 管]科具体负责承办税务稽查工作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晋地税征字[1994] 19号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届时,市局将对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和通 报。   二、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市局及下属各征收单位对94年的税 务稽查工作总结、95年上半年的工作计划,写出书面材料,于95年元月5日前报 市局征管科。    三、将现有的税务稽查机构及人员按《表一》统计要求进行填制。[只填报地 税系统的]   对表二[3]《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报]》中要求 上报的税收违法案件,由稽查队、税务检察室、公安治勤室填制,税政[征管]科统 一汇总。   三种税务稽查报表,于95年元月5日前报市局征管科。    四、凡94年度各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立案的案例,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单独写出书面材料,与上述各类报表,材料 一并送市局征管科。   五、通知中要求报送的三种报表及主要案例,以机构分设后的情况为准。如查处 的税收违法案例在八月份以前就已立案,八月份后处理的,也在统计之例。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