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27日 并地税征字[1994]14号
各县[市]区地税局、城区地税局、市直分局、市局稽查队:
现将省地税局晋地税征字[1994]第19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
〈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局及下属各征收单位主管税政[征管]工作的局长直接领导,税政[征
管]科具体负责承办税务稽查工作的报告工作。严格按照晋地税征字[1994]
19号通知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届时,市局将对报送情况进行评比和通
报。
二、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要求,市局及下属各征收单位对94年的税
务稽查工作总结、95年上半年的工作计划,写出书面材料,于95年元月5日前报
市局征管科。
三、将现有的税务稽查机构及人员按《表一》统计要求进行填制。[只填报地
税系统的]
对表二[3]《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半年报]》中要求
上报的税收违法案件,由稽查队、税务检察室、公安治勤室填制,税政[征管]科统
一汇总。
三种税务稽查报表,于95年元月5日前报市局征管科。
四、凡94年度各级税务机关查处或立案的案例,应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单独写出书面材料,与上述各类报表,材料
一并送市局征管科。
五、通知中要求报送的三种报表及主要案例,以机构分设后的情况为准。如查处
的税收违法案例在八月份以前就已立案,八月份后处理的,也在统计之例。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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