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12日 晋地税征字[1994]19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27号“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
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确定专人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报告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要
求,真实、准确、及时地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省局将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评比并通
报。
二、各地市要严格按照《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要求,填报税务稽查报表,
每半年报送一次,报送时间为本年度7月15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
在报送报表的同时,各地还要按时报送半年和全年的稽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三、各地、市每半年至少要向省局报送两个案例,报送案例时,要按《税务稽查
工作报告制度》第七条的规定所要求的内容报送。
对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要求报送的案件,各地要随时上报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
四、税务稽查工作报表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在未下发前,各地可按国家税务总
局制定的报表格式自行打印或复印使用。
各地在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执行中和稽查工作的开展中有何问题,对稽查工
作有何建议,请及时报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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