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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

晋税所便字[1994]5号颁布时间:1994-05-10

     1994年5月10日 晋税所便字[1994]5号 各行署、市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平朔涉外分局: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情况,经 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预征企业所得税中一些问题,予以明确,供各地在预征工作 中掌握,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式行文,按文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企业所得税预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的征税问题。   中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系统的直属企业,暂按55%在 北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交通银行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按33%就地征税。   保险公司分别以独立经济核算的总公司、分公司为纳税人,按33%就地征税。   非银行金融机构,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为纳税人,按33%就地征税。   二、关于军办企业[含武警]征收所得税问题。   原则上维持原税负,不再开新的减免税口子,目前暂按原优惠政策预征,即按省 税务局[1989]晋税所字第27号转发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所字第06 2号通知执行。   三、关于两档优惠税率执行问题。   新税制规定的18%、27%两档优惠税率,是全额累进税率形式;税务机关在 预征工作中,凡企业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下的,按 18%预征;月平均应纳税所得额在2500元以上至8333.33元之间的企业, 按27%预征,全年汇算清缴。各地可确定合理的预征办法。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了十五条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除一些特殊行业政策[如劳服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等]外,适用所有 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各级税务部门不要对优惠政策扩大解释;对不符合《条例》及 其实施细则和[1994]财税字001号规定的原有减免税政策一律废止;同时取 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兴办的第三产业予以"两免三减"所得税的政策, 统一按[1994]财税字0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企业计税工资标准问题。   目前,在国家没有制定下达企业计税工资以前,可暂按晋税所发[1994]第 10号转发财政部[1994]财工字第42号“关于税制改革,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后有关企业财务问题处理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跨地区的地方独资企业缴税地点问题。   对跨地区的地方独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地点,应严格按《条例》执行,就地缴纳 所得税。   七、关于纳税人所在地的解释   《实施细则》已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所在地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 一般即指企业独立经济核算地,但对一些企业注册登记地与其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 应在其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申报纳税。   八、关于企业向职工个人借款集资支付的利息扣除标准问题。   对企业向职工个人借款集资支付的利息扣除标准,可视同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 的利息支出,按《条例》第六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私营企业上交的工商管理费,不允许扣除。   十、关于纳税人上交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失]业保险基金的扣除问题。   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其扣除的比例,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 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和省政府晋政发[1991]94号 “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的通知”所规定的比例执行; 企业待[失]业保险基金,其扣除的比例,应按照国务院[1993]110号令 “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的规定”和省政府即将下发的实施办法中规 定的比例执行。   十一、纳税人建造、购进固定资产,贷款利息支出的扣除问题。   《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与“两则”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具体执行中可按 “两则”规定进行扣除。   十二、关于财、税两部局文件执行问题   为顺利实施新税制,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议定,凡属新的税收政策 文件,采取两家联合下文,用财税字文号;凡属解释性的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文; 以前财政部的一些文件,由国家税务总局下文衔接处理。   各地对上述文件,应认真执行,执行中有问题,应及时向上反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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