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12月3日 并地税所字[1994]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外地在我市取得建筑安装收入的建筑单位[国有企业除外]
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太原市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目前在我市的农建施工队较多,
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状况,为了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建筑
市场的平均利润率,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在我市取得建筑[安装]收入的施工队,按
其施工收入3.3%的征收率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对一九九四年的施工收入暂按
1.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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