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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地建筑施工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并地税所字[1994]24号颁布时间:1994-12-03

     1994年12月3日 并地税所字[1994]24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市场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外地在我市取得建筑安装收入的建筑单位[国有企业除外] 其企业所得税一律在太原市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鉴于目前在我市的农建施工队较多, 且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等状况,为了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并参照我市经济发展状况及建筑 市场的平均利润率,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在我市取得建筑[安装]收入的施工队,按 其施工收入3.3%的征收率就地交纳企业所得税,另对一九九四年的施工收入暂按 1.5%的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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