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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税务局转发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并税所发[1994]36号颁布时间:1994-07-29

     1994年7月29日 并税所发[1994]36号 各县[区]、城区、市直各分局、高新区税收征管处:   现将省税务局晋税所发[1994]第47号转发国务院国函[1994]第4 6号《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 定的批复》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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