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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权限管理规定的通知
并税所发[1994]20号
颁布时间:1994-10-11
1994年10月11日 并税所发[1994]20号 各县[市]区、城区税务局、市宜各分局: 为了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好的贯彻执行,服务于企业,同时加强对减免税的 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将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规定如下: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1、所有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包括预算外]和直属分局所管辖的集体企事业单 位,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由市局负责审批。 2、各县[市]区、城区税务局所管辖的集体企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其减免税 由各县[区]城区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减免税报批程序 凡符合减免税政策规定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并按规定附送 有关资料,经税务机关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以文件形式通知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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