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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税务局转发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并税所发[1994]36号
颁布时间:1994-06-21
1994年6月21日 并税所发[1994]第36号 各县[市区]税务局、城区、市直各分局: 现将省局晋税所发[1994]第36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明确以下问题。 一、凡93年底以前享受减免税照顾,94年按本通知规定又可享受同样政策的 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的,应从原享受减免税照顾的起讫时间算起,连续计算。若是优 惠照顾期限不满本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期限的,可以继续享受照顾,直到连续计算的时 间满规定的减免税期限为止;若是已超过规定减免税期限的,不再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凡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原享受减免税的企业,都应当重新向原税务机关提出书 面申请报告,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同时必须附送原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减免税的批 文。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审核批准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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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税务局转发山西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商品流通企业在税制改革和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后关于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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