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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明确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一)

晋国税发[2003]188号颁布时间:2003-10-30

     2003年10月30日 晋国税发[2003]188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省局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从7月下旬到8月初,省局组织人员对TAI S软件中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在整合、补充、完善软件需 求过程中,省局针对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8]190号、[1999]65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的表式、适用范围做了较大的修改变动,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 税申报、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亏损抵补及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处理 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行的纳税 申报表按照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大类。本次修订将《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按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 征收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两种,其中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又按月份(季度)预缴和年度 汇算清缴细分为《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由一张主表和十五张附表组成。各种纳税申报 表的表式、适用范围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二、三、四。   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少需填报一式三份申报表,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签收 盖章后各份的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的保存资 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对于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其申报表 还需增加两份,这两份申报表均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签收盖章后退还纳税人,并由纳 税人上报其上一级企业,一份由其上一级企业留存,另一份由其上一级企业作为汇总 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为了使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做到规 范统一,省局决定集中印制各种纳税申报表,并逐级下发至基层征收单位后,由纳税 人申请领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和《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纳税人办理2003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启用;《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 收纳税人)》从纳税人预缴2004年1月份或1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启用。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省局确认,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办理月份(季度)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 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1996]172号、 [2000]185号文件规定,将纳税申报表报经当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受理审核 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其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汇总(合并)纳税的上级企业,在 办理月份(季度)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本级企业纳税申报表和汇总 纳税申报表,其中汇总纳税申报表必须按照本级及所有下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汇 总编报,不得简单地直接按照汇总财务会计报表编报。   三、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经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认定,按纳税期的实际数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月份(季度)应预缴税款一律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 适用税率减除当期减免的所得税额计算。对当年以前各期发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亏 损的纳税人,可按其当期所得抵补当年以前各期及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计算当期应 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按规定抵补 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税率来确定。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可抵补的当年以前各期 亏损额-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适用税率-当期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亏损抵补。准予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按抵补当年以前各期亏损以前年度亏 员后的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纳税人实际预缴税款 与全年应纳税款尽可能接近,尽量避免在年终汇算清缴期间频繁发生收入退库的现象。 纳税人预缴税款的亏损抵补,不需履行报批程序,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征收 机关严格审核确认。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虚报补亏、不如实申报应预缴税款的, 责令其重新申报或依法调整其申报数据,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 定从严处理。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设置《月份(季度)所得抵补亏损台帐》(参考式 样见附件五),详细记载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的亏损抵补情况。   五、亏损弥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的年度亏 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 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的抵补亏损仅仅是确 定预缴税款额的一个计算因素,抵补亏损计算并不是允许纳税人未经批准就可以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仍然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履行报批手续。   六、预缴税款期间多缴税款的处理。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 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 缴税款期间多预缴的税款,平时不做退库处理,在年终统一进行清算。但对于根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情形,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在纳税期内按照其上期实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先 预缴,后结算而形成的多缴应退税款,可在确认多缴税款发生的当时办理退库。   七、预缴申报形成欠税的处理。受资金紧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在月份 (季度)计算预缴税款时,出现申报的应预缴税款欠缴的问题,各级主管国税征收机 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除责令纳税人 限期缴纳应预缴税款外,同时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应缴税款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期间的所得与年度所 得之间存在着差异,年度申报的应缴税款可能会小于月份(季度)申报的应预缴税款 之和。此时,若纳税人预缴申报的应缴税款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仍然欠缴,则主管国税 征收机关应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见附件 六)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另一份由税收会计作为核算抵顶预缴申报形成欠税 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处理。各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是税收计会部门核 算应征和征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凭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致使应征 和征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会计核算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各种原始凭证编制的税 收会计分录详见附件七。   九、本通知“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亏损抵补”的规定从2004年 1月1日起执行。省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2001]75号、晋国 税函[2003]99号文件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开户银行 帐 号 项 目 本月(季)金额 累计金额 1 销售(营业)收入 收 2 销售(营业)收入折扣与折让 入 3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 总 4 其他业务收入 额 5 营业外收入 6 投资收益 7 收入总额合计(3+4+5+6) 8 销售(营业)成本 9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0 其他业务支出 扣 11 销售(营业)费用 除 12 管理费用 项 13 财务费用 目 14 营业外支出 15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9+10+ 11+12+13+14) 16 纳税调整前所得(7-15) …… 17 纳税调整增(减)额(调减为负) …… 18 纳税调整后所得(16+17) …… 19 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月份(季度) …… 亏损 20 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21 免税所得 …… 22 应纳税所得额(18-19-20-21) …… 应 23 适用税率(%) …… 缴 24 应纳所得税额(22*23,22为负数 …… 所 时,24为零) 得 25 减免所得税额 …… 税 26 汇缴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 27 汇缴成员企业应就地预缴的所得 …… 税额([24-25]*26) 28 其中:下级汇缴成员企业应就 …… 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29 本期应预缴所得税额([24-25] …… 或[27-28]) 30 其中:批准延期申报已预缴所 …… 得税额 31 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多缴为 …… 负数)(29-30) 纳税人代表签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章: 日期: 经办人: 受理申报税务 纳税人单位公 经办人: 机关公章 章: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申报日期: 日期: 联系电话: 审核人: 联系电话: 审核日期: (本表格式为A4竖式) 附件2:《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该表适用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 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等在月份(季度)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填报。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填报月份(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所属时间。如某企业按季预 缴所得税,预缴2004年3季度的所得税时,其“税款所属期间”应为“2004年7月1日至 2004年9月30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注册类型”:按纳税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 业、其他企业分类填报。   6.“所属行业”:按行业国标分类,即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 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 金融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和其他行业等选择填报。   7.“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本次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8.“邮政编码”: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三、表中项目   1.该表第1-7行“收入总额”、第8-15行“扣除项目”,需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帐 簿及利润表数据分析填列。   2.该表“18、纳税调整后所得”若为负数,是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可在以后月份 (季度)或年度结转抵补、弥补的亏损额。   3.该表“19、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月份(季度)亏损额”,是指当年以前月份(季 度)发生,可用当月(季)所得予以抵补的亏损。此数据按照当年以前月份(季度)纳税申 报表中“18、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分析填列。   4.该表“20、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是指以前年度发生,按规定可 用当月(季)所得予以抵补的亏损额。此数据根据“企业亏损审查认定表”分析填列。   5.该表“21、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税所得的免税所得金额, 如国债利息收入。   6.该表“23、适用税率”,按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按规定抵补的以前年度 亏损额的余额,即:本年各月份(季度)纳税申报表“22、应纳税所得额”之和换算为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填报。若换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以下(含3万元), 填18%;在3万以上、10万以下(含10万),填27%;在10万以上,填33%。   7.该表“25、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对纳税人实施减免税优惠,实际发生的减免 税额。   8.该表第26、27、28行为实行就地预交办法的汇缴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的专用栏目。 其中第28行填写本级以下汇缴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当月(季)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   9.该表“30、批准延期申报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在报送预缴申报表前经批准 延期申报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0.该表第“31、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多缴为负数)”,填报本期实际应 预缴的所得税额。 附件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邮政编码 纳税人地址 电话号码 登记注册类型 行 业 纳税人开户银行 帐 号 行次 项目 本年金额 1 销售(营业)收入(请填附表一) 2 减:销售退回 3 折扣与折让 收 4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1-2-3) 入 5 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 总 6 特许权使用费收益 额 7 投资收益(请填附表二) 8 投资转让净收益(见附表二) 9 租赁净收益 10 汇兑净收益 11 资产盘盈净收益 12 补贴收入 13 其他收入(请填附表十) 14 收入总额合计(4+6+…+13) 15 销售(营业)成本(请填附表三) 16 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 17 期间费用合计(18+…+42) 18 其中:工资薪金(请填附表四) 19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 费(见附表四) 20 固定资产折旧(请填附表五) 21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见附表五) 22 研究开发费用 23 利息净支出 24 汇兑净损失 25 租金净支出 扣 26 上缴总机构管理费 除 27 业务招待费 项 28 税金 目 29 坏帐损失(请填附表六) 30 增提的坏帐准备金(见附表六) 31 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 32 投资转让净损失(见附表二) 33 社会保险缴款 34 劳动保护费 35 广告支出(请填附表七) 36 捐赠支出(请填附表八) 37 审计、咨询、诉讼费 38 差旅费 39 会议费 40 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请填 附表十二) 41 矿产资源补偿费 42 其他扣除费用项目(请填附表十一) 43 纳税调整前所得(14-15-16-17) 44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45+…+59) 45 其中:工资薪金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6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 育经费的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四) 47 利息支出纳税调整额 48 业务招待费纳税调整额 49 广告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七) 应 50 赞助支出纳税调整额 纳 51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八) 税 52 折旧、摊销支出纳税调整额(见附表 所 五) 得 53 坏帐损失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额 54 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见附表六) 的 55 罚款、罚金或滞纳金 计 56 存货跌价准备 算 57 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58 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59 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请填附表十三) 60 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1+62) 62 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请填附表十三) 63 纳税调整后所得(43+44-60) 64 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请填附表九) 65 减:免税所得(66+…+72) 66 其中:国债利息所得 67 免税的补贴收入 68 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 加 69 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 70 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 71 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 72 其他免税所得(请填附表十四) 应 73 应纳税所得额(63-64-65) 纳 74 适用税率(%) 税 75 应缴所得税额(73*74,73为负数时,75为零) 所 76 减: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得 77 应补税的境外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 额 78 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 的 79 其中:已申报减免的所得税额 计 80 汇缴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算 81 汇缴成员企业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75-76- 77-78]*80) 82 其中:下级汇缴成员企业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 额 83 已申报的应预缴所得税额 84 本期申报应补所得税额([75-76-77-78-83] 或[81-82-83]) 税 85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多缴为负) 款 86 本期已缴纳的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缴 87 本期已缴纳的应预缴所得税额 纳 88 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75-76-77-78- 87]或[81-82-87]) 89 期末未缴所得税额(多缴为负)(85-86+88) 纳税人代表签章: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签章: 纳税人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经办人: 受理申报日期: 受理申报税务机关公章 审核人: 审核日期: (本表格式为A4竖式) 附件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该表适用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 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在年度终了纳 税申报时填报。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每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 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 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当年一月一日至实际停业 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4、“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5、“登记注册类型”:按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注册类型,即国有企业、集体 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 业、其他企业等填报。   6、“行业”:按行业国标分类,即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 保险业、社会服务业、其他行业等填报。   7、“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本次缴纳税款的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 帐号。   8、“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及电 话号码。   二、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基本业务收入,销售材料、 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技术转让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单独反映),转让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的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含逾期的押金),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 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后,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 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 不包括直接扣除销售(营业)收入的商业折扣与折让。   4、第5行“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 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此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 所得等。   5、第6行“特许权使用费收益”:填报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使用权”的净 收益。转让各种经营用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收益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 “销售(营业)收入”中填报;转让投费用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在“投资转让 净收益”中填报。   6、第7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 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 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 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债权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权性所 得填报全部股权性投资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 所得[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号文件规定进行还原计算后的数额]。   7、第8行“投资转让净收益”: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的净收益,如为负数, 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第32行)。   8、第9行“租赁净收益”:填报租赁收入减租赁支出的净额,如为负数,填入 “期间费用合计”中的“租金净支出”(第25行)。包装物出租收入、施工企业的设备 租赁收入、房地产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收入应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   9、第10行“汇兑净收益”: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减汇兑支出的净额, 如为负数,填入“期间费用合计”中的“汇兑净损失”(第24行)。已资本化计入有关 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10、第11行“资产盘盈净收益”:填报企业全部存货资产、固定资产盘盈减允许 在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盘亏、毁损、报废后的净额,如为净损失,填入 “期间费用合计”中的“资产盘亏、毁损和报废净损失”(第31行)。转让有关资产的 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11、第12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 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12、第13行“其他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包 括从下属企业或单位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债务 重组收益,罚款收入,从资本公积金中转入的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处理债务的 收入等。   三、扣除项目   1、第15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 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技术转让发生的直接支出,无形资 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固定资产转让、清理发生的转让和清理费用,出租、出借包装物 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6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日常活动应负担的、记入“主营 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 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第17行“期间费用合计”:填报本期发生的期间费用性质的全部必要、正常的 支出。已计入有关产品的制造成本,或与取得有关收入相对应的成本,不得重复扣除。 第18至42行按费用的性质分别填报本期期间费用的具体构成项目。   4、第18行“工资薪金”: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或提取的计入期间费用中的工 资薪金。不包括制造成本、在建工程、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 列支的工资。   5、第19行“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实际提取的全部 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减除制造费用、在建工程中列支的职工 福利费后的余额。   6、第20行“固定资产折旧”:填报本期期间费用中包括的有关资产的实际折旧额。   7、第21行“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全部无形资产、递 延资产的实际摊销额。   8、第22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 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允许附加扣除研 究开发费用的,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项目在第61行填报。   9、第28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0、第29行“坏帐损失”:填报采用直接转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11、第30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 帐准备。   12、第33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险部门的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基本保险缴款。   13、第40行“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等销售费用”:填报本期销售商 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装卸、包装、保险、展览费,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专设销售 机构的业务费。商业性企业还包括进货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   14、第42行“其他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8至41行以外的其他扣除费用项目, 包括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等。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4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 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第45至59行填报具体的纳税调整 增加项目,上述各项目如为负数,应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第62行“其他纳税调减项 目”中反映,并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2、第59行“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 除第45至58行以外的其他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企业会计报 表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   3、第6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 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4、第6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规定权限报经批准同意,可用本年应税 所得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5、第65行“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免于征税的各项所得额,第66-72行 按各免税所得项目分别填报。其中第69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需按还原后的数 额填报。   五、应缴所得税   1、第78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全年减免的所得 税额。第79行“已申报减免的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本纳税年度内月(季)预缴税款期 间申报的减免所得税额。   2、第80行“汇缴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第81行“汇缴成员企业应就地预 缴的所得税额”和第82行“下级汇缴成员企业应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此三行为实 行就地预交办法的汇缴成员企业纳税申报的专用栏目。其中第81行填报按照规定的预 缴比例计算的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82行填报本级以下汇缴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就地 预缴的所得税额。   3、第83行“已申报的应预缴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按月(季)申报 的应当预缴的所得税额。此数据按照当年各月(季)预缴税款纳税申报表的第29行汇总 填列。   4、第84行“本期申报应补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应缴入库所得税额与已在月 份(季度)申报的应预缴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   六、税款缴纳   1、第85行“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多缴为负数)”:填报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期 末未缴所得税额(多缴为负数)。此数据按照上一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89行“期末未缴 所得税额(多缴为负数)”填报。   2、第86行“本期已缴纳的期初未缴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缴纳的 期初未缴所得税额。   3、第87行“本期已缴纳的应预缴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缴纳的应 预缴所得税额。此数据按照本年各月(季)应预缴税款实际缴纳数汇总填报。   4、第88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当年应缴入库所得税额与在 月份(季度)中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之间的差额。   5、第89行“期末未缴所得税额(多缴为负数)”:填报企业在本年末尚未缴纳的所 得税额(多缴为负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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