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晋国税明电[2004]3号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晋国税明电[200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 急通知”(国税明电[2004]9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 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等问 题的通知”(晋财预[2003]123号),就我省的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 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预算级次   (一)出口退税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 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的预算级次均为:中央100%。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退增 值税,预算级次与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相同,即:中央75%,省级8.75%,各 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市级和县区级的分享比例。   外贸出口企业在办理2004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出口退增值税时,预算 级次为:中央75%,省级25%。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消费税的预算级次全 部为中央级。   (二)免抵调库   2003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货物发生的免抵增值税税额,一律不再办理 调库手续。   2004年1月1日起,免抵增值税税额的调库级次与企业增值税入库级次相同, 即;中央75%,省级8.75%和各市财政部门规定的企业增值税市级和县区级的 分享比例。   二、国税部门办理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的手续及操作程序   生产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企业办理免抵调库手续和出口退税,由出口企业主管 国税机关计会部门根据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 审批通知单》开具“收入退还书”、“免抵调库通知单”,并附省国税局或市国税局 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复印件,送对应的市级国库或县级国库办理退付 和调库手续。   外贸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由省国税局或太原市国税局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根据 《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开具“收入退还书”,并附《出口货物退税审批通知单》 原件,送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支行办理退付手续。   三、《免抵税调库通知单》和《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清单》(式样见附件),由 省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国税局尽快向省国税局领取。 附件一:免抵调库通知单(略) 附件二:出口退税和调库情况清单(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和‘免抵’调库有关问题的紧急通 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