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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2-21
2003年2月21日 晋国税发[2003]2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 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 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各负其责, 做好新办、现有服务型(商贸)企业及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 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等的认定、申请税收减免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密 切联系,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年检和开展专项检查,加强监 督管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真正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国家税款流失。 二、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要积极提供相 关政策咨询和优质服务,做好服务工作。 三、国税系统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权限在地市国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 也由地市国税机关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四、地税的减免税权限在主管县级地税机关,其后续管理中的年检工作由主管县 级地税机关和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 实施意见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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