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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颁布时间:2003-11-11

     2003年11月11日 晋地税税一发[2003]25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水、电、气、热等供需合同类征 收印花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其销售给居民自用的部分,无论是 否签定合同,都暂不征收印花税;其供需过程中签定的其他合同及合同性凭证,应按 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从事水、电、气、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供需过程中应缴纳的印花税,按照 《山西省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自行汇缴和核定征 收两种征管办法。对实行核定征收的,其供需金额的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 该办法中购销合同类商品流通企业的销售与采购金额所核定的比例范围内进行确定。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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