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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缴纳营业税有关事宜的通知
并财城字[1997]第62号 并地税流[1997]第19号
颁布时间:1997-05-20
1997年5月20日 并财城字[1997]第62号 并地税流[1997]第19号 各收入代征单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市政府五月七日《财政税务工作汇报会议纪 要》精神,经研究,现决定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具体程序是各财政性行政性收费代征企业、事业单位在收入上交财政金库前缴纳税款, 税款统一上交市地税三分局。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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