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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并地税流字[1997]第22号颁布时间:1997-06-25

     1997年6月25日 并地税流字[1997]第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7]第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征收 单位接文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立即组织力量,抽调业务骨干,对自己辖区内的所有 过路,过桥费站进行一次检查,要将检查、处理情况认真总结并填报所附的《太原市 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纳税检查表》于七月二十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科。 附件: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 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附:《太原市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纳税检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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