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5日 并地税流字[1997]第22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流发[1997]第2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各征收
单位接文后,要认真贯彻执行并立即组织力量,抽调业务骨干,对自己辖区内的所有
过路,过桥费站进行一次检查,要将检查、处理情况认真总结并填报所附的《太原市
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纳税检查表》于七月二十日前报市局流转税科。
附件: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
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附:《太原市高速公路通行费、过路费纳税检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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