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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17号
颁布时间:2003-07-14
2003年7月14日 晋国税发[2003]117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 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7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逐步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 业采集方式软件,各地一方面要做好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按照国家税务 总局“一窗式”管理模式的要求,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较多的企业动员其使用 认证软件,以逐步实现报税、认证和申报的“票表稽核”。 二、纳税人采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审批手续由各地市自 行确定。 三、各地市推广使用经总局测试通过的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软件的开发单位如下: 太原、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纳税人推广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大同、朔 州纳税人推广使用北大青鸟商用信息系统有限公司软件;阳泉、晋中纳税人推广使用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临汾、运城纳税人推广使用北京中税华通科技发 展有限公司的软件;长治、晋城纳税人推广使用杭州中天软件有限公司;忻州、吕梁 纳税人推广使用天津天大天财股份有限公司的软件。 认证软件的应用,在省局统一协调后,具体事宜由软件开发单位与各地市局协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管理规定》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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