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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税发[2003]115号颁布时间:2003-07-11

     2003年7月11日 晋国税发[2003]115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3]67号)转发给你们,认真贯彻执行,2003年2月 18日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18号)废止后,我省的贯彻实施意见仍按晋 国税[2003]143号执行。   总局将于7月22日、8月2日分两批直接将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专用设 备发放到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在各省的服务单位,同时组织人员就地进行系统集成 和调试。调试完毕后,将陆续下发各地。请各地做好接收工作。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不再为征收机关配置主机共享系统,各地需要配主机共享系 统的,可自行解决。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主机共享服务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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