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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290号
颁布时间:2003-05-19
2003年5月19日 晋国税函[2003]290号 太原市、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3]42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晋城分行作为交通银行所属汇总纳税的成员单位,20 03年度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执行在上海全额汇总缴纳的办法,在我省暂不实行 就地预交。 二、交通银行太原分行、晋城分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合并) 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接受管理和检查,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就地监管的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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