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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272号颁布时间:2004-05-27

     2004年5月27日 晋国税函[2004]27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切实加强加油站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税收漏洞,营造公平的税 收环境,省局决定对全省所有加油站的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通过对当地国税机关与成品油整顿办所掌握加油站 数量的核对,澄清各类加油站的实际户数。   (二)澄清各类加油站税控装置的使用管理情况。   1.所有加油机是否按规定全部安装并使用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是否全部进 行了税控初始化;新办加油站是否全部办理了税务登记。   2.税控装置单价的设定是否与加油机一致。   3.加油机税控装置计量是否与加油机出油量一致。   4.是否有擅自改动、更换、拆除、损坏税控加油机、税控装置或被铅封部件的 行为。   5.销售成品油是否按规定开具了卷筒发票,是否有使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 控收款机开具的“山西省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普通发票”以外的其它发票。   6.维修服务单位能否将不能正常使用的加油机税控装置及时维修到位。   7.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和其他方面的问题。   (三)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使用加油站信息卡、稽查卡读取数据及今年1-5月 税收管理情况。   1.加油站是否全部使用加油站信息卡读取、申报销售收入。   2.主管税务机关是否采取有力措施对加油站进行管理,是否利用稽查卡对加油 站适时进行检查,差额部分是否补缴税款,对擅自损毁税控装置和拒不维修的加油站 是否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到位。   3.主管税务机关对流动加油车的管理情况,检查其是否按规定比照同地段、同 规模加油站税负水平进行征收,或从高定额征收。   二、检查的方法及组织安排   此次检查采取对内检查和对外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工作由各地、市国家税务 局负责组织实施,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进行交叉检查。   具体检查时间:6月20日以前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单位进行自查, 6月21日-7月5日由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组织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行 交叉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加强领导,保证时间、人员和 检查的质量,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检查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保证检查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 不回避矛盾,不掩盖问题,真实反映目前加油站的管理情况。   (三)各地在检查中,一方面发现需要维修的加油机税控装置立即通知维修服务 单位限期维修;属于税务机关管理方面的问题,应尽快健章立制,防漏堵洞,加强管 理;属于纳税人方面的问题,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做出税务处理,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一方面要认真总结好的管理措施 和办法,为进一步改进工作提供合理的建议。通过检查切实提高税企双方管理水平。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要写出内容翔实、数据准确、有分 析、有观点的检查报告,并认真填写《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表》,于7 月20日前上报省局。 附件:加油机税控装置使用管理情况检查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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