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山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163号
颁布时间:2003-03-25
2003年3月25日 晋国税函[2003]16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 通知》(国税函[2003]15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总局要求,从2003年1 月1日起,生产企业报关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一律实行电子化管理。现结合 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要加强征退税部 门之间的工作衔接,切实做好“免、抵、退”税管理工作。 二、为便于统一管理,内外资生产企业统一使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原则上由地市进出口税收政策管理部门负责。 三、对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报关出口的货物,各地市可根据 实际情况录入出口退税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复核。 四、各地市信息中心要做好技术支持和网络维护工作,确保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的 正常运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的通知
(2)
上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迟税出口额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