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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迟税出口额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3]282号颁布时间:2003-05-13

     2003年5月13日 晋国税函[2003]282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 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 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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