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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企业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税一发[2003]4号
颁布时间:2003-03-12
2003年3月12日 晋地税税一发[2003]4号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企业不动产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并地税 税一发[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太原市津晋石油化工经销公司由于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被银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法院将该公司的一座加油站(含附属设施)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款项抵偿银行债 务。在此拍卖过程中,事实上已发生了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太原市津晋石油 化工经销公司应为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按照《征管法》第四十五条关于税款征收优 先权的规定,如查实所欠银行贷款为无担保债权,可申请人民法院将此项拍卖不动产 所发生的营业税款从拍卖款中优先清缴。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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