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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的通知
晋地税规发[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15
2003年1月15日 晋地税规发[2003]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山西省财政厅晋财综[2002]152号《关于启用〈山西省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地税系统专用票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新票据启用后,旧 票据同时作废。并于3月31日前,由各市(地)地税局将未使用的旧票据及起止号 码分类登记填表后,统一收回上缴省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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