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1日 晋财法[2003]27号
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山西省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有关税收的管理办法》(晋军转联字[2003]2号)
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新企业的界限问题
《通知》第二条中“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是
指自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十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2001年8月24
日)下文之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关于享受税收优惠时间的确定问题
个体经营者或企业在工商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到申办税收优惠证、办理免税手
续期间应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纳税。优惠证办理之后,在规定的免税时间(从领取税务
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内已经缴纳的税款,可办理退税或从优惠期满后应缴纳的税款
中抵缴。
三、关于享受税收优惠的审批权限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属于国税局征收管理的,
领取《税收优惠证(企业)》后,报经市(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
凡属于地税局征收管理的,报经县(级)主管地税机关审批后享受税收优惠。
四、关于企业总人数的核定问题
企业总人数是指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的,且
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所有从业人员。
五、关于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身份认定问题
享受本通知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是指档案管理单位在册的自主择业转业
干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不得重复使用该身份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六、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办理优惠证的问题
《山西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税收优惠证(个体)》的办理,除省直接收安置
的自主择业转业干部由省有关部门审批办理外,其他由市(地)有关部门审批、发证、
年检。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