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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晋国税函[2004]241号颁布时间:2004-05-11

     2004年5月11日 晋国税函[2004]241号 长治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漳泽发电厂、检修公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请示》(长国税发[2004]130号)收悉。现就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漳泽发电厂、河津发电厂、检修公司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仍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 税务局晋财预[2003]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三 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应分别在企业所在地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纳 税方式的改变而使企业财务核算发生了较大变化,对企业在纳税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 题,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企业的原则,在不违背国家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可 与企业协商予以解决。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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