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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43号
颁布时间:2004-02-05
2004年2月5日 晋国税函[2004]43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 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70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通知如下,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山西省通信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 吉通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在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在 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同分公司在 2003年由中国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 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应自股权发生变化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所在地市(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 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省局备案。 三、山西省通信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 家税务局晋国税函[2003]582号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 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认真受理 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的职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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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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