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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扩大“一窗式”管理内涵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国税函[2004]106号
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晋国税函[2004]106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已纳入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对 增值税专用发票联次的调整(取消了专用发票存根联),经省局研究,决定调整现行 的专用发票“验旧供新”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验旧”内容。将以审验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内容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 为主转为以审验纳税人申报纳税和专用发票使用情况为主,将征管系统查询统计和报 税系统存根联查询功能,授权发票发售岗位。发票发售人员通过查询纳税人是否办理 纳税申报、是否按期缴纳税款、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和防伪税控系统报税情况是否规范, 即完成专用发票的“验旧”工作。 二、除商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外,其他一般纳税人(包括正式、临时一般纳税 人)所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月使用量一次供应。 对新认定的商贸(科贸)企业临时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使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一 机多卡)。使用此系统后,亦可按月使用量一次供应专用发票。 三、“验旧供新”原则上每月进行一次。即纳税人当月报税、申报纳税后,发票 发售(管理)人员在纳税人申请购票时,要按照上述要求对纳税人的防伪税控系统报 税、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上月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无误后供票。纳税人 在当月申报期内未进行报税的、未经批准未进行纳税申报的、未经批准未按期缴纳税 款的、或只报税没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不得供票。 对按月分次供票的,分别进行“验旧供新”。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供新”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纳税人确需调增 专用发票用量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进行重新审批。 五、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供新”制度是充分利用现有征管信息资源,实现 在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与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比对,扩大增值税“一窗式” 管理内涵的重要举措。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必须严格履行省局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批权限,优化审批程序,及时比对并提供专用发票。对擅自提高“门槛”,不及时 供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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