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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财企[2001]212号
颁布时间:2001-12-13
2001年12月13日 渝财企[2001]2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经委、科委、国家税务局,各市级有关部门,各控股 (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 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形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全市经济的持 续增长,市政府印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 (渝府发[2001]63号文),决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即“从 2001年至2005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按现 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新产品 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拨款 补贴”。现将《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实施意见 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不断开发和培育技术含量高、生产规模大、 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好的新产品,形成我市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全市经济的持 续增长,决定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现就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企业新产品开发实行政策扶持的通知》(渝府发[2001]63号)提出如下实 施意见: 一、享受该项政策的范围和条件 列入国家级和市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列入国家级和市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并 通过市级及其以上鉴定并投产的新产品。 二、新产品、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的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或结构、材质、工艺等某 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 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包括:国家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 产计划、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创新研制项目计划、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是国家科技计划的主体计划之一,是在财政、金融支持下,引导和吸收企业和社会力 量(包括人才和资金)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国家计划。 该计划由国家经贸委、重庆市经委分别编制下达,由市经委负责组织实施。 重点新产品计划(分为国家级和市级计划)是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鼓励和引 导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开发新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 调整,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而制定的专项科技计划。该计划由国家科技部和重庆市科 委分别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 三、国家级、市级新产品的申报、确认、下达 1.项目承担单位可通过市经委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通过市科委 申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向市经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 向市科委申报“重庆市重点新产品计划”。 2.市经委、市科委分别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申报国家级计划的新产品项目进 行评审、筛选,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市经委、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分别向国家经贸 委、国家科技部转报;对申报市级计划的新产品项目经评审、筛选,由市经委、市科 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对通过专家初审的新产品项目集中统一汇审。 3.列入国家级计划的项目由国家经贸委、国家科技部分别按规定程序审批下达, 由市经委、市科委分别与市财政局会签后转发。列入市级计划的项目,由市经委、市 科委分别与市财政局会签后下达。 四、执行新产品政策扶持的时间和标准 从2001年至2005年,凡列入国家级、市级开发的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 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安排补贴。补贴标准为:国家级新 产品三年内、市级新产品两年内按新产品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计算给予 拨款补贴。 五、新产品拨款补贴的申请办理程序和要求 1.国家级和市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之年或计划下达之年起其新增增值税地方留 成部分的60%,在规定期限内,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据实填报《新产品拨款补贴申请 表》(格式见附表),经当地国税部门对申请拨款补贴的新产品所上缴的增值税情况 审核签章,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签章,报市经委或市科委、市国家税务局审 查签章,市财政局审定。 2.市财政局审定后,依据审定的全套资料,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县(自 治县、市)财政安排支出,将新产品补贴资金逐户落实到企业。 3.每年3~6月办理上一年度新产品拨款补贴手续。 六、企业同一新产品不能同时向市经委和市科委申报,不能重复申请补贴。企业 同一新产品同时被列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市级新产品,按国家级新产品期限执行。 七、申请新产品拨款补贴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关于申请新产品拨款补贴的报告(一式两份); 2.新产品拨款补贴申请表(一式六份); 3.上缴增值税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4.新产品鉴定验收证书(一式两份); 5.新产品所列入的技术创新项目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下达通知(一式两份); 6.单位年终财务决算两份(含产品销售利润明细表); 7.单位工商注册登记文本复印件两份(应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相同)。 八、企业对新产品拨款补贴资金的处理 企业按政策收到财政部门拨款的新产品新增增值税补贴资金,应视同专项拨款, 作国家资本公积处理,专款专用,只能用于新产品开发投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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