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28日 渝财建[2001]19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为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农产品
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
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
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1]354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
费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分别安排的补助性经
费,专项用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对市物价局
报送的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市物价局按照市财政
局下达的支出预算额度,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产品成本调查户(点)的数量、
所承担调查任务的多少以及调查区域的大小,并适当参考上一年度各区县(自治县、
市)调查工作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提出年度分配方案,商市财政同意后,由市财
政局、市物价局联合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收到下达的农产品成本调查
专项经费后,应在一个月内将农产品成本调查登记户误工补贴及时送达农户手中。
第五条 我市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调查登记户(农户)误工补贴;
(二)调查干部和调查户培训及业务会议费用补助;
(三)调查资格证书、调查登记簿(种植业、饲养业)等印制费用;
(四)农产品常规调查、直报调查、专题调查、成本预测分析资料审核、汇总和
编印费用;
(五)调查人员调查差旅费补助和调查人员外勤补助;
(六)调查数据处理、资料递送和信息交换费用;
(七)添置调查必备办公设备;
(八)其他与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需要和自身
财力情况安排相应资金,以保证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必
须精打细算,节约使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
第七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专项经
费分配使用方案,应经局长(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提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
定一名分管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的领导作为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直接责任人,负
责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重大开支报请主要领导批准。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自觉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
同级审计部门对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市)
价格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年度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经费(包括中
央和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报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2
月底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检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农产品成本调查
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农产品成本调查专项
经费的,依照《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
号)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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