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2日 渝财农字[200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国有林业企
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
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
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
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计[2001]3号文),以及重庆市
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
的通知》(渝林计[2001]13号文)规定,现就我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
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等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安置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深入宣传、职工自愿申请并签订一次性安置意向
协议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林业局申请一次性安置计划,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
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各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安置计划。
(二)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据市批准的安置计划分别
编制县级和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实施单位张榜公布拟安置名单,并将安置人员名单报请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
(四)实施单位与职工正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依法公证,并报当地林业、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由当地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含实施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垫付一次性安置
补助费,并由天保实施单位向已安置职工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将一次性安置档案材料报送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
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审核有关档案材料后,核定实
际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
(七)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核
拨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应上报市级审核的有关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申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审查时,必须上报如下材料
(复印件):
(一)市批准的一次性安置计划;
(二)当地政府批准的县级实施方案和实施单位实施方案;
(三)职工个人申请书;
(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五)公证处公证书;
(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及其签收证明;
(七)职工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件的复印件;
(八)职工一次性安置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龄、身份证号、
备注);
(九)实施单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原始凭证(须盖本人手印复印件);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垫付资金凭证;
(十一)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林业部门关于向市财政局联合申请核借一次
性安置费的请示。
三、审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身份;
(三)上报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一次性安置职工是否真正离开岗位;
(五)财务处理情况的真实有效性。
四、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的计算、核借、拨付
(一)根据对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审查情况,确定市、区县
(自治县、市)各自承担的安置补助金额:
1.安置补助费用合计=一次性安置总人数×上一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
2.市补助区县(自治县、市)安置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合计×94%;
3.区县(自治县、市)承担安置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合计×6%;
(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垫付一次性安
置经费,筹集资金有困难的,可以按安置补助费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借款。由区
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上报借款请示。
(三)拨付安置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核借一次性安置费金额,向财政
部申请补助资金,待财政部核拨我市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县
(自治县、市)实际核借金额正式下达资金预算并冲减借款。
五、一次性安置资金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下岗职工
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国有
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实施单位垫支发放一次性安
置资金以及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发放一次性安置
费,确保上级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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