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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渝财农字[2001]65号颁布时间:2001-05-22

     2001年5月22日 渝财农字[2001]6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为确保我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国有林业企 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森工企业下 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通知》(财农[2000]83号)和重庆市林业局、重庆 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 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林计[2001]3号文),以及重庆市 林业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 的通知》(渝林计[2001]13号文)规定,现就我市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 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拨付管理等有关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安置工作程序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在深入宣传、职工自愿申请并签订一次性安置意向 协议的基础上,向市财政局、林业局申请一次性安置计划,市林业局、市财政局根据 天保工程实施方案批复各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安置计划。   (二)区县(自治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依据市批准的安置计划分别 编制县级和实施单位的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实施单位张榜公布拟安置名单,并将安置人员名单报请当地有关主管部门 审批。   (四)实施单位与职工正式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依法公证,并报当地林业、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五)由当地财政部门或林业部门(含实施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垫付一次性安置 补助费,并由天保实施单位向已安置职工发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六)各区县(自治县、市)将一次性安置档案材料报送市林业局和市财政局, 并抄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林业局审核有关档案材料后,核定实 际安置人数和经费标准。   (七)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林业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核 拨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二、应上报市级审核的有关材料   各区县(自治县、市)在申请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审查时,必须上报如下材料 (复印件):   (一)市批准的一次性安置计划;   (二)当地政府批准的县级实施方案和实施单位实施方案;   (三)职工个人申请书;   (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五)公证处公证书;   (六)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及其签收证明;   (七)职工个人身份证和户籍证件的复印件;   (八)职工一次性安置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龄、身份证号、 备注);   (九)实施单位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原始凭证(须盖本人手印复印件);   (十)各区县(自治县、市)有关部门垫付资金凭证;   (十一)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林业部门关于向市财政局联合申请核借一次 性安置费的请示。   三、审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是否属于天保工程实施单位;   (二)一次性安置职工身份;   (三)上报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一次性安置职工是否真正离开岗位;   (五)财务处理情况的真实有效性。   四、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的计算、核借、拨付   (一)根据对区县(自治县、市)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审查情况,确定市、区县 (自治县、市)各自承担的安置补助金额:   1.安置补助费用合计=一次性安置总人数×上一年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   2.市补助区县(自治县、市)安置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合计×94%;   3.区县(自治县、市)承担安置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用合计×6%;   (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和林业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垫付一次性安 置经费,筹集资金有困难的,可以按安置补助费的50%向市财政局申请借款。由区 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向市财政局上报借款请示。   (三)拨付安置补助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核借一次性安置费金额,向财政 部申请补助资金,待财政部核拨我市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县 (自治县、市)实际核借金额正式下达资金预算并冲减借款。   五、一次性安置资金的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本着对国家负责、对下岗职工 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森工企业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的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国有 林业企事业单位下岗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同时应加强对实施单位垫支发放一次性安 置资金以及会计核算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发放一次性安置 费,确保上级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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