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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答复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界定四川省宜宾叙府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营性质的请示”的函

川人法工委函[2003]56号颁布时间:2003-09-17

2003年9月17日 川人法工委函[2003]56号 省地税局: 你局川地税[2003]18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四川省鼓励外商投 资条例》第五条第十一项中的“旅游业开发”,是指对旅游资源,即旅游景区、景点 的开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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