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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意见(节选)
川委发[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11-08
2003年11月8日 川委发[2003]28号 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从事林产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按照税 法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 171号)的有关规定,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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