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29日 川府发电[2003]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最近,财政部驻川专员办事处对我省执行所得税分享政策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
少数地方政府及部门存在自行制定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征收管理不规范、违规返
还所得税等问题。为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加强依法治
税,严格所得税税收管理,以利于培育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税收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
方税的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强化国家观念,一律不得超越权限
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和豁免欠税,不得混淆
预算级次;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立即对自行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清理,凡违反税收法
律法规统一规定的要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清理结果及时报告省政府。
二、严格审批权限,加强减免税管理。所得税减免必须依照税法规定执行,凡超
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规定的减免税必须立即纠正。先征后返作为减免税的一种形式,
审批权属于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凡拒不纠正
仍继续执行的,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级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
关人员的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所得税征管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正确履行国家税法赋予的职
责,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如实征收,不得提前
或延后征收。坚决杜绝以缓代欠、以缓代免的现象,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审批纳税人缓缴税款申请,不得延长缓缴税款的法定期限。
四、各级政府和财政、税务、国库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有
关规定,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
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
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所得税
收入入库级次。对有意混淆入库级次和预算科目,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侵占的收入
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