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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重新调整规范我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函[2002]90号
颁布时间:2002-05-23
2003年5月23日 川价函[2002]90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川地税函[2001]394号“关于申请调整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 补充报告”收悉。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随着发票的种类不断增加,而且样 式规格繁杂,原定的收费标准和种类已不适应征收管理的需要,同时,为了符合发票 管理的特殊要求,简化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办法,现将重新调整规范普通发票工本费 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发票样本》的全省统一规格、式样发票统一按核定收费标准(附件) 执行,该收费为最终收费标准,各地不得再层层加码。 二、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按照实际印制成本顺加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输、 仓储、损耗等费用,作为向领购者收取的工本费收费标准;顺加的比例原则省局及省 局直属征收分局、成都市地税局,不得超过10%,其余市局不得超过12%。 三、鉴于我省甘孜、阿坝、凉山等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特殊的地理位置,其普通 发票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印制成本报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同时报省 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以上通知的有关事宜,请认真遵照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调整收费 幅度。 五、本通知自2002年6月10日起执行。 附件:《地方税收发票工本费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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