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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0]114号
颁布时间:2000-10-24
2000年10月24日 成地税发[2000]114号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请依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 况,特制定《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一、单项资格认定的范围、条件 (一)单项资格认定的范围 凡在我市范围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在税务中 介机构工作,需代理由地税系统征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报批事宜的人员,均 可申请参加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组织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考试。 (二)单项资格认定的条件 凡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 素质,熟悉企业财务制度、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能够实事求 是地反映企业税前扣除情况。 二、单项资格认定的组织及办理程序 凡申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的考试人员,应由所在地税务中介 机构统一组织,并向所在地地税机关报名,报名时需附《注册税务师证书》或《注册 会计师证书》及身份证的复印件,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初审,签注报考意见, 于每年的11月底前转报市地税局征管处。市地税局成立由征管处、所得税处牵头负 责的考试评审小组,经考评小组复审合格的人员方能参加市地税局统一组织的考试。 考试合格者,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颁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单项资格认定证书》 (以下简称《资格认定证书》),未取得《资格认定证书》的人员,所出具的有关税 前单项扣除的审核证明,一律无效。 三、单项资格认定考试的内容及时间 单项资格的考核,实行年度考试制。考试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财务制度、企业 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法规。 考试时间:每年12月中旬、下旬 四、中介机构可出据审核证明的范围 纳税人在上报地税机关审核批准税前扣除事项时,可委托由税务中介机构有单项 认定资格的中国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证明。审核证明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企业发生的现金及有价证券损失,经核实不能收回的; (二)企业发生的应收帐款,经核实不能收回的; (三)企业对存货进行盘点清查中发生的存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 而发生的非常损失; (四)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以及遭受自然灾害而发生的非常损 失; (五)企业发生的对外投资损失(包括中、长期)经核实不能收回的。 以上范围的相关内容,由具有《资格认定证书》的审核人员签署意见,报地税机 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上述报地税机关审核报批的处理权限,仍按成地税函[1999]13号文件办 理。 五、相关责任 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税务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在纳税人自愿选择和委托的 前提下开展单项审核工作,并要求纳税人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提供资料不实,故意 弄虚作假的,应拒绝出具证明。凡属于税务中介机构的原因造成审核不实,纳税人可 按合同的有关条款追究代理机构及审核人的有关责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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