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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成都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成都市人事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成科字[2000]027号
颁布时间:2000-04-06
2000年4月6日 成科字[2000]0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实施 意见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在西部大开发中 充分发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生力军的作用,根据国家科技部、 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 我们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引导、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中作出更大贡 献,根据国家科技部、经贸委《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 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1.民营科技企业现已成为我市技术创新的生力军和中小企业发展中最具活力的 经济增长点,在我市经济和科技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 对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充分发挥科技进步在西部大开发中的先导、示范与带动作 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要采取有力措施,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民营 科技企业更快发展,使其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科技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我市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坚持抓大育小,数量扩张和质量提高并重的方针,引 导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创新能力,大力 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进行二次创业,向规模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形成一批高新技术 产业集团。 3.鼓励有资金、有技术、有成果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地域、户口限制,依法在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自筹资本、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 发展”的原则,创办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等活动的股份制、合伙、独资等组织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根据不同的企业 组织形式,其最低注册资本(金)及出资额分别是: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合伙、 独资企业按申报数。 4.支持和鼓励乡镇企业建立技术依托,增加科技投入,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 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创新,不断采用先进技术、生产工 艺和设备,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具备科技企业条件的乡镇企业,经科技 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享受科技企业有关优惠政策。 5.鼓励有实力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作价入股、租赁、兼并、收购等方 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的改革,用高新技术增量盘活资产存量。民营科技企业兼并、 收购国有中小企业的,可比照执行《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小 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1996]11号)的有关政策。对资产规模较大、经 营不善、濒临倒闭的国有中小企业,可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在合理确定国有资产保值 增值基数的基础上,委托民营科技企业经营。 6.民营科技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享有国有企业、科研事业单 位同等待遇。申报政府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研成果鉴定、高新技术认定、科技 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扶持,以及科技进步奖励,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由对 该企业进行归口指导服务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办理。 7.本市实行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制度。民营科技企业的基本条件是:具备自筹资 本、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以从事技术 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生产经营科技产品为主要业务的独立法人,企业的科技人 员,科技投入、技术性收入等指标符合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具体标准要求。具体 认定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另行拟订。 8.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 可持有关材料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市 科委受理;在各区(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各区(市)县科委(科 技局)受理。对具备资格条件,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核发由市科委统一印制的 《成都市科技企业》证书,并抄送相关的工商、税务部门备案。凡经认定、核发《成 都市科技企业》证书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本意见的扶持政策。 9.对新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民营企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 门审核并出具证明,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0.民营科技企业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按照财政部[1993] 财会第27号文和国家科委[1993]国科发财字第275号文精神,每年可按收 入3%至5%提取科技风险金,直接进入成本,用于科研和开发。 11.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 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开发新产品、新 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 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12.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收入,年净 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持同级科委(局)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及有关资 料,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所得税。 13.民营科技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 按税法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减征企业所得税。 14.民营科技企业招用下岗职工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可凭劳动部门 发给的《劳动手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占50%以上的,三年 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上的,二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占30%以下的, 根据人数,当年按人均1000元的标准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15.民营科技企业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立的科研中试基地的基本建设 项目,凭批文到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成都市建设配套费的缓缴手续。 16.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可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 定申请,经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颁发证书,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17.重点扶持一批能尽快上规模、上档次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形成高新技术 产业集团。凡被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列为重点扶持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用于科研、 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年限可缩短为四至七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第 一年折旧允许达到30%;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优先推荐申请使用市高新技术成果 转化风险金;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 18.新创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企业组织形式 及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由于历史原因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民营科技企业,根据原出资 情况和企业发展需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和“鼓励改革,支持创业”的原则, 在完成产权界定后,区别不同情况,依法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伙 企业,少数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可直接经批准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 改造时,允许设立创业股、技术股、劳动积累股,可将企业积累的净资产中不超过 30%作为创业贡献股;用以奖励在企业创业和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管 理人员。 19.民营科技企业要不断吸纳科技人才和高等院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提高自 身的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接收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研究生,由用人单位 报经当地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接收手续。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施中, 急需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本市短缺的市外科技人员,可报经市人 事局办理调动手续。政府免收城市基础设施补偿费,所需入户指标由市人口控办安排 解决。 20.民营科技企业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加强党、团、工会建设。有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团、工 会关系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无主管部门的民营科技企业的党、团、工会关系由各级 科委(科技局)负责管理。 21.民营科技企业要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强化自律机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 成本核算、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内部分配等各项制度,逐步形成规范化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要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统筹机构为职工办理医疗、失业养老等保险 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轨道。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各类统 计报表,在经营管理、技术经济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重合同, 守信誉,如实申报经营状况,依法纳税。 22.各级科委(科技局)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指导服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 门做好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建立面向民营科技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制度, 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国家政策和适用知识、正确把握企业发展方向。继续大力宣传民 营科技企业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作用,使全社会更广泛的理解、重 视与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为其发展创造公平有序的环境条件。 23.本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 为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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