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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收取道路交通设施损坏赔偿费等问题的通知
青价费[2000]198号
颁布时间:2000-07-20
2000年7月20日 青价费[2000]198号 市市政管理局: 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市容市貌,根据《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市政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受到损坏时,应进行赔偿;警 示护栏实行有偿租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设施损坏赔偿费:各种护栏、交通标志牌、交通标线、警示护栏及 警示灯的损坏赔偿费按实际结算价格顺加30%收取。 二、警示护栏租赁费:按每天每节4元收取。 三、交通护栏、交通标志牌、交通标线所收赔偿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本通知自2000年8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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