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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
青价费[2000]236号
颁布时间:2000-08-18
2000年8月18日 青价费[2000]236号 各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青单位: 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学前教育的需求, 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在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研究 决定,对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度放开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1.实验、示范及特色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各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提出意见,报市 托幼主管部门和物价部门审核备案; 2.审核备案后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向社会公布。一经公布,二年内不得再做调整; 3.单位自办的幼儿园除公布的收费标准外,可以对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制定优惠 标准。 二、调整一类、二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 一类托幼园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50元和155元统一调整为180元;二类托幼园 所全日制托幼费由现行130元和135元统一调整为140元。 三、三类托幼园所收费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即:三类幼儿园全日制托幼费 110元,三类托儿所全日制托幼费115元。 四、寄宿制托幼园所收住寄宿幼儿,托幼费在全日制标准基础上加收50%。 五、幼儿园开办超时托管班、半日制班、双休日班等项目,应本着家长自愿选择 的原则,其中超时托管费(星期一至星期五18:00一20:00)为每人每月18元;半日制 班按全日制的60%收费;双休日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自行制定。 六、冬季取暖费仍按每人每月15元标准收取,取暖时限4个月。 七、新生入园报名费每人次5元。 八、凡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托幼费仍 按原标准执行。 九、报销办法 1.托幼费中含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其中管理费和代办费由幼儿家长 单位报销,全日制、寄宿制具体报销标准为: 类别 项目 幼儿园 托儿所 实验、示范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管理费 50 50 50 50 60 55 50 代办费 80 60 45 35 60 45 35 合 计 130 110 95 85 120 100 85 取暖费报销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单位有条件的取暖费报销一半。 2.半日制班托幼费报销标准按同类别全日制报销标准的60%执行。 3.报销范围: 属独生子女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在职职工,管理费、代办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1)单月份由子女父亲单位予以报销;双月份由子女母亲单位予以报销; (2)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含现役军人、公费出国的留 学生),其婴幼儿户口在本市,并在本市入园所,由本市工作一方的所在单位每月报 销。 (3)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市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销托幼费一半。 (4)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每月报销。 (5)父母双方均在外地工作,子女在本市入托,或父母双方均在本市工作,其 子女在外地入托者,单位不予报销。 十、各类托幼园所收取的托幼费、取暖费以及以园所名义筹集的资金(包括设 备),应当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园所的经费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公务费、业务费、设备及教、玩具购置、修缮费、奖 励、培训等开支。 十一、收费标准调整后,各类托幼园所仍接原标准交纳学前教育发展基金,纳入 市财政专户管理。 十二、各园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向入园所幼儿家长收取赞 助费、建园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更不得利用幼儿正常在园时间以“特 色”为由,另外收取有关费用。 十三、本通知适用于市内四区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园所。其他市 (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四、各园所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 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新的收费票据。 十五、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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