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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
青教通字[2000]281号
颁布时间:2000-10-16
2000年10月16日 青教通字[2000]281号 各市、区教委、物价局: 近年来,国家、省、市对加强农村中小学的收费管理十分重视。8月25日,省 政府召开了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邵桂芳副省长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学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最近,教育部、国家计委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 的通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也就此问题发出通知。两个通知分别列举了一些地方 农村中小学的乱收费问题,并指出,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的形象, 加重了农村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些地方群众的不满。但不少地方仍置若 罔闻,不认真纠正,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政府投入不到位, 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态度不坚决,监 督管理不力。两个通知分别提出了制止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具体要求。 根据中央两部委的通知要求和山东省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教 育厅、省物价局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中小学收费 管理、制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 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 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 住宿费和借读费。除此以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各市、区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和市教 委《关于调整我市中小学学杂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2号) 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学期收取,不得超过标准收费或跨学 期收费。 三、严格借读费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市、区的跨学 区的借读生。对户口不在本市、区确需借读的,须报经当地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并按市规定标准收取借读费。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 四、严格管理代收费项目。除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外,学校不准代收其他任何费用, 各市、区自行规定的代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五、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 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要立即纠正。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 补习班、超常班;不得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家长捐资、赞助;不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转学费用。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 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地方政府和部门通过学校"搭 车"收费。 六、建立健全收费公开、收费登记和收费票据制度。实行一证、一卡、两公开、 四统一的管理办法,学校收费必须先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收 费通知书”(“明白纸”)和“收费公开卡”,凭证、凭卡收费;公开收费项目、标 准和收费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统一收费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统一使 用收费票据。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 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所在市、区物价、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七、全面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各市、区教育、物价部门要立即组织力量,重点 清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项目。各市、区物价局要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 督检查工作。查出的乱收费款项要退还给学生,无法退还的由物价局收缴上交财政。 对屡禁不止,乱收费问题严重的学校,一经查出,要移交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 行政处分。对问题突出、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 各市、区要结合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检查和清理整顿工作, 对发现的问题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的检查和清理整顿情况,请 于10月30日前书面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市教委、市物价局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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