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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差率的通知
青价农[2000]305号
颁布时间:2000-11-01
2000年11月1日 青价农[2000]305号 青岛国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市中药材批发企业自执行省物价局、医药局《关于发布〈山东省中药材和中药 饮片作价办法〉的通知》(鲁价农发[1999]34号)以来,由于流通体制方面 (主要存在二、三级批发环节)的原因,药材经营业务一直比较困难。为保证企业的 正常经营活动,报经省物价局同意,在我市药材批发体制未改革之前,对中药材批发 环节的进销差率进行适当调整: 一、将现行作价办法中的“进销差率”改为“综合差率”。 二、中药材二级批发企业在实际购进价格的基础上,加最高不超过22%的综合 差率制定批发价格;三级批发企业按二级站批发价格,加最高不超过15%的综合差 率制定批发价格。 三、为保证中药饮片质量,加工损耗率在省物价局、医药局鲁价农发 [1999]34号文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鉴于中药材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实际情况,药材批发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 流通成本,按照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销售价格,充分发挥稳定中 药材市场的骨干作用。 本次调整内容以外的有关规定,仍按我局青价农[1999]50号文件执行。 本通知自2000年11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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