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胶州市收取治安联防费请示的批复
青综治[2000]22号
颁布时间:2000-10-25
2000年10月25日 青综治[2000]22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收取城区治安联防费的请示》(胶政发[2000]89号)收悉。 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政发 [1994]12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市收取治安联防费。现具体批 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应当仅限于“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 外地驻胶机构)、城区5个街道办事处的居民和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得 将“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来胶住宿的外地人员”纳入治安联防费缴纳范围。 二、对企事业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应当以单位不能安排人员参加治安联防为前提, 并且每个单位每月缴纳的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治安联防费应当按月或按季征收。 四、收费标准及其他事项按《胶州市城区治安联防费筹集和管理实施方法》 (《请示》附件)的规定执行。 (4)
上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作价差率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第十六届菊花展期间中山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