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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青价工[2001]17号
颁布时间:2001-01-21
2001年1月21日 青价工[2001]17号 各市、区物价局,交通局: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机 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计委令第8号),结合我市实行情况,经研究,现就机动车维修行业价格等有 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维修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由经营者在最高限价范围内,根据提供 的服务成本费用和市场供求情况在规定限价内自行制定工时价格,最高限价以青岛市 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局《关于调整青岛市机动车维修单位工时收费标准的通知》(青 价工[1997]49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大修厂10元/工时(不含税,下 同);维护厂8元/工时;专项修理7元/工时。 二、机动车维修单位修理收费结算仍按青价重字[1994]28号文件执行。 其结算公式: 总金额=含税工时单价*工时定额+(不含进项税材料费+外加工费)(1+18%)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三、经营者收取维修费用时,要附材料明细表和维修项目费用表,材料明细表和 维修项目费用表要字迹清晰、详尽和准确,要与实际维修内容相符。上述两种明细表 一式三份,加盖维修单位公章,企业留存、记帐和客户(委托单位)各一份,以便于 客户查核和做为价格检查与处理价格纠纷的基本依据。 四、维修单位必须做到明码标价,将市物价局、交通局联合制定印发的《青岛市 机动车维修收费标准》及工时单价(最高限价)和企业自行制定执行的工时单价(实 际价)在明显的位置公布和公布,价目表由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 制,以便客户查对,实际价做到标价准确,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不得 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更不得搭配出售与维修业务无关的商品和其他物品。 五、各维修单位,应当在价格政策指导下,按交通部门有关规定,在确保维修质 量的前提下同客户签定统一的维修合同,确保维修单位在客户的合法利益。 六、具有二级维护认定单位资质的维修单位,必须把二级维护的车型和相应的维 护价格在明显的位置公布。 七、维修单位要加强企业内部的价格管理,提高各方面的优质服务,建立健全各 项价格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降低工时消耗,提高维修质量,为消费 者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 八、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法 规和政策,自觉维护价格秩序 九、机动车维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经查实,凡有违反本规定的由价格 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依法查处。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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