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对金饰品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管理的通知
青价工[2001]13号
颁布时间:2001-01-16
2001年1月16日 青价工[2001]13号 各市、区物价局,各金饰品经营单位: 为了活跃市场,促进消费,根据市场情况,决定自2001年1月18日起,对 我市金饰品价格实行指导价格管理,足金饰品全市零售基准价由每克98元调整为 90元,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情况和进货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上下每克浮动8元。出 厂价和批发价放开。金工艺项链、手链的特殊工艺加工费,在不超过每克3-5元的范 围内酌量收取或免收。其他规定仍按我局青价工[20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4)
上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102路公共交通线路票价的复函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