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财政法规库
>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青价工[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1-31
2001年1月31日 青价工[2001]19号 青岛电业局: 根据省经贸委、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鲁价格发[2000]38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供电工 程设计、施工收费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0]387号),现对供电贴费 中的有关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采用电蓄能技术的环保项目新增用电容量免征贴费或增容费。 二、申请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的用户,除委托供电部门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 计或施工的之外,供电部门不得再收取除贴费之外的任何费用。凡用户委托供电部门 对其自建供电工程进行设计或施工的,供电部门可按现行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 用。其中,工程设计费暂按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文件 规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工日定额标准执行;其他费用的构成及计算标准暂执行原 电力部电建[1997]177号、综建[1997]5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原 电力部、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工程预算定额。 三、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城乡电 网改造过程中新增的用电容量,免征一切贴费或增容费”,其适用范围为:由乡镇及 以下电网供电的用户新增用电容量,城市(包括县城)新增的 居民生活用电容量。 四、国家计委、经贸委计价格[2000]74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调整后的 贴费标准自2000年6月10日起执行”。鉴于具体执行中情况比较复杂,现明确 为: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按原来规定标准交付供、配电贴费的,供电单位不 再退还用户;2000年6月10日前已经交纳部分供、配电贴费但未结清的,剩余 容量部分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2000年6月10日及以后未按调整后的新标准 执行的,供电单位要将多余的部分退还用户。 (4)
上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山东省林业种子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的通知
下一篇:
青岛市物价局 青岛市交通局关于机动车维修行业实行最高限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